捍衛新聞真實性,請300多家媒體對針對JYPC的不實報道進行更正
尊敬的兩會代表委員:
2022年4月23日,人社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建立專欄,發表抹黑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和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侵權聲明。隨后,300多家媒體用“假的、山寨的、國家不認可的”等定性用語對JYPC進行污名化報道。
四年過去,真相已經浮出水面,但300多家媒體中的絕大多數,至今未對當初的不實報道進行任何更正。

回顧300多家媒體對JYPC的污名化報道,至少存在三大法律問題:
問題一,事實依據的缺失。絕大多數報道的所謂事實依據,僅僅是人社部相關機構的單方聲明。媒體既未向JYPC核實情況,也未對人社部相關機構發布聲明的真實性進行獨立調查。在2025年11月澎湃新聞侵犯JYPC名譽權案的庭審現場,答辯意見中提到“轉發的報道信息來源于人社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沒有調查采訪原告”的澎湃新聞,便是這300多家媒體的縮影。
問題二,定性用語的侵權。多家媒體在報道中反復使用“假的、山寨的、國家不認可的”等定性用語大肆詆毀JYPC。鄭州高新區法院已明確判決,這些用語侵犯了JYPC名譽權。當司法判決認定侵權時,這些用語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礎。
問題三,轉載義務的規避。許多媒體以“轉載”為由,規避核實信息的義務。但依據民法典第1025條和1026條規定,無論對于其自行發布還是轉載的文章,媒體均需承擔基本的核實和注意義務,否則就需依據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當轉載的內容本身缺乏事實依據時,轉載者不能免責。
300多家媒體對JYPC事件的集體失聲、集體失察與集體不更正,暴露了媒體公信力的三組悖論:
悖論一,權威與真相的背離。越是權威的媒體,其報道自帶的公信力越高。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等國家級媒體參與報道,讓人社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發表的侵權聲明獲得了官方背書,在此背景下,JYPC受到的殺傷力倍增。
悖論二,監督與侵權的混淆。媒體自詡承擔輿論監督的社會功能,但當輿論監督逾越法律邊界,就變成了侵權。澎湃新聞以履行監督責任為由,發布侵權報道,便是這一悖論的典型樣本。
悖論三,流量與責任的失衡。不實報道往往比真相勘誤更吸引流量。當法院判決媒體用語構成對JYPC名譽權的侵犯,當官方文件被證實當初對JYPC定性有誤,本應對事件真相進行還原的媒體卻沒有動力去更正,因為更正意味著承認錯誤,意味著流量損失。
民法典第1028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這是法律的底線要求,也是媒體基本的職業操守。
然而,300多家媒體中,主動更正錯誤者寥寥無幾。相反,部分媒體在被起訴后,仍以各種理由推諉責任。以澎湃新聞為例,在原告JYPC訴被告澎湃新聞名譽權侵權案中,澎湃新聞在接到開庭通知第一時間沒有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而是在臨近開庭之日才提交法院,故而有拖延審限、擴大原告損失、浪費司法資源的主觀惡意。
第一,懇請國家新聞出版署對2022年JYPC相關報道進行專項核查,督促發布JYPC不實信息的媒體依法履行更正義務。
第二,建議將媒體更正的情況納入新聞機構年度核驗指標,對拒不更正的媒體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媒體轉載不實信息的典型案例,明確媒體更正義務的履行標準和法律后果。
媒體的公信力,不是靠永不犯錯建立的,而是靠及時更正錯誤積累的。
當300多家媒體在2022年幾乎同時發布有關JYPC的不實信息時,這些媒體享受到了污蔑JYPC帶來的流量紅利;當2026年真相浮出水面時,它們就應當承擔更正的責任。否則,公信力將淪為一句空話,媒體也將成為謠言傳播者而非不是新聞真實性的把關人。
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
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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